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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5日 星期六

基金會章程

財團法人樸仔腳教育基金會 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嘉義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樸仔腳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推展家庭學校社會與人文科技生態環保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職訓創業和人才培育等之輔導服務,發揚志工服務,推動人類社會問題研究,扶助弱勢協助政府解決社會問題,並鼓勵創新設計與創作發明,提昇生活品質促進世界和平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逐步辦理下列業務:
一、舉辦或贊助符合嘉義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中,所列出之教育法人公益性教育業務。
二、在各級學校、教育機構或婦幼老殘青少年等社福機構弱勢族群資助相關教育訓練研習等費用。
三、獎助各類機關團體舉辦創新設計、創作發明等競賽觀摩活動,推廣終身學習、社區大學、網路與課業輔導等教學,職業訓練創業就業輔導服務,培育各種社會需求之人才。
四、辦理非學校形態實驗教育、中輟生輔導教育、偏差行為矯正輔導教育、身心靈輔導生活教育、課後輔導、本土語言與鄉土民俗藝術文化科技等教育,以培養公民健全人格、尊重生命、男女平權、民主價值與志工利他服務精神。
五、輔導扶助無依老人、身心精神障礙者、受刑人、原住民、外籍配偶、單親、低收入戶或失業家庭等弱勢族群,承辦政府或民間等社會服務團體之委外或合作業務,協助政府解決教育與社會問題。
六、推動教育希望工程,扶助弱勢清寒者之教育生活費用,辦理本土教育與社會問題相關性會議與學術研究以及生態環保節能資源與閒置空間再利用等教育性業務。
七、推展教育公益信託基金專案服務業務,募集獎助學金扶持弱勢家庭與宗族團體學生之教育生活等費用。
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並經教育處核准之公益教育性事務。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辜國昌先生與辜淑真小姐等共同捐助成立之。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朴子市市東路76號,並得視業務發展需要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會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學金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 () 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人組成,第1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2屆以後董事由前1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董事長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另得互選各1人為副董事長和常務董事,依董事會決議事項協助或代理董事長執行會務。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2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3分之1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處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條  董事會議得以視訊方式召開,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處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10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函報教育處,教育處得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處。
第十一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或董事視訊會議,無法親自出席,除第十條第一項所列重要事項討論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代理人員以接受1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111231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處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四、基金現金總額存款證明、利息明細表及相關憑證。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事務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2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教育處核備。
第十四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孽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處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劵。
三、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
本會依前項第三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設立現金總額新臺幣貳佰萬元。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處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嘉義縣。
第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961231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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